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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不得在控股单位兼职

1999-05-29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,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,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,要求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。

通知规定,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,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;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(副总经理、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)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,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。通知还要求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遵照执行。

目前,一些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与控股股东在人员、财务、资产上严格分开,总经理由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的负责人兼任、高层管理人员不在上市公司领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。

有关人士指出,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决策层及管理层重叠,会导致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发挥《公司法》赋予的职能,高层管理人员职责不明,责权利不对等,容易出现大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、资源,以及非正常关联交易、虚做利润等问题。人员上的分离,有利于上市公司逐渐建立独立的运行机制,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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